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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的士司機在極端天氣情況下(例如八號颱風信號或黑色暴雨警告)是否可以收取額外費用,是乘客和司機都非常關心的問題。瞭解在這些情況下計程車費用的法律框架對於在惡劣天氣下依賴計程車服務的人來說至關重要。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 374D 章),特別是第 49(1) 條,的士的註冊車主或司機收取超過本規例附表 5 中概述的適當票價比例的車費是違法的。值得注意的是,附表 5 沒有規定在颱風或暴雨等惡劣天氣條件下收取額外費用。這意味著無論情況如何,計程車司機都必須遵守法規規定的標準票價結構。
違反此法規的影響很嚴重。根據第 61(1) 條的規定,如果計程車司機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收取額外費用,他們可能面臨最高 10,000 美元的罰款和六個月的監禁。該法律框架旨在保護消費者免受不公平定價行為的影響,尤其是在交通選擇可能有限的緊急情況下。
雖然法規確實允許根據第 50 條租用車輛,但這一過程充滿了具體要求,這使得在緊急情況下實施具有挑戰性。根據第 50 條,計程車的註冊車主可以按時間收費出租車輛,無論是否收取額外的里程費,或根據其他商定的條款。但是,要使此類租賃協定有效,必須嚴格遵守某些手續。
這些手續包括填寫並簽署一份檔兩份副本,其中概述了適用於租賃的收費率或規模、車輛第三方風險保險的詳細資訊以及獲准駕駛車輛的個人的姓名、地址和駕駛執照號碼。註冊車主必須在租賃開始后六個月內保留此檔的一份副本,而租賃人必須保留另一份副本,並在員警要求時出示。
在八號颱風信號或黑色暴雨警告的情況下,情況的緊迫性和混亂性使得履行這些手續變得極其困難。鑒於在此類緊急情況下對交通的迫切需求,計程車司機能夠及時完成必要的文書工作並獲得所需簽名的可能性很小。即使司機試圖建立租賃協定,仍然必須滿足法律要求,這在一時衝動下通常是不切實際的。
因此,除非已訂立適當的租賃協定並遵守第 50 條下的所有手續,否則的士司機不得收取超過附表 5 規定的標準費率的車費。即使在惡劣的天氣條件下,這一法律規定仍然有效,強化了乘客在這段時間內不應支付額外費用的觀念。
總而言之,香港的法律環境清楚地表明,在8號颱風信號或黑色暴雨警告期間,計程車司機不能收取額外費用。這些法規旨在確保公平性,並保護消費者在緊急情況下免受潛在的剝削。雖然有關於車輛租賃的規定,但嚴格的要求使得在惡劣的天氣條件下幾乎不可能實時實施。乘客應該了解他們的權利和管理計程車票價的法律框架,確保在他們最需要交通工具的時候不會被利用。